法律分析: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于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三、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 及其實施條例相關條款規定了企業所得稅收入的不同類型,企業增資擴股(稀釋股權),是企業股東投資行為,可直接增加企業的實收資本(股本),沒有取得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作為企業應稅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也不存在征稅問題。
股票增發與增資的區別?
增發和增資都是一種募集資金的方式,但它們之間存在一定的區別。首先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一般是定向的,指向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而增資一般是指向社會公開發行募集股份的募集資金方式。
其次募集資金的對象不同,增發但是根據相關規定,定增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一般是一些大股東。
而增資擴股是指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增加資本金,經濟實力增強,投資必要的項目,其發行對象遠遠大于10人。